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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士注销注册

发表时间:2018-05-09    来源:原创    点击:33249

实施依据:

1.《护士条例》第十条: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,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。

2.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: (一)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;(二)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;(三)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3.《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》第五条注销注册:(一)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: 1.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; 2.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的; 3.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。(二)需要提交的材料: 1.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:《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》(附件4)1份。 2.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的:(1)《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》1份; (2)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《处罚决定书》;(3)拟被注销人的《护士执业证书》。 3.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:(1)《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》1份;2)拟被注销人的《死亡证明书》或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》。

4.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:“护士执业注册,下放层级为设区市、县级卫生主管部门。”

受理条件:

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: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;⑵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的;⑶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申报材料:

1.《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》1份(下载样表

2.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《处罚决定书》(受吊销处罚的提供)

3.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

4.拟被注销人的《死亡证明书》或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》(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