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依据:
1.《护士条例》第十条: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,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。
2.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: (一)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;(二)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;(三)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4.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:“护士执业注册,下放层级为设区市、县级卫生主管部门。”
受理条件:
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: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;⑵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的;⑶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申报材料:
1.《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》1份(下载样表)
2.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《处罚决定书》(受吊销处罚的提供)
3.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
4.拟被注销人的《死亡证明书》或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》(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)